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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离岛免税手表征税事宜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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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署监函字[2013]6号【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高档手表(离岛免税品)优惠促销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监发[2012]513号)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海关应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免税商店对手表及其它免税品降价销售,属于对相关免税品价格的统一调整,海关应以统一调价后的免税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并据此完税价格确定税率及计征税款。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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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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