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农业部【发文字号】农办政函[2013]44号【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