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农业部【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13]11号【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3.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以下简称“核查员”)注册管理工作,确保核查员素质和能力满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中承担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证后监管等任务,并经注册的省级、地县级工作机构内部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级、地县级工作机构是指省级、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授权或委托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统一负责全国核查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本省、本行业核查员的规划、推荐和管理工作。地县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县核查员的考察、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情况统一制定核查员配置规划。有地理标志资源分布的地县方可配置核查员,县级和地级工作机构可各配置1名核查员。
第五条 核查员注册申请前应参加部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举办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培训考试,参加考试人数不受地县核查员配置名额限制。经考试合格的,由部中心颁发《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4年内未获得注册,证书自动失效。
核查员注册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原则上由部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核查员注册资格培训考试,但应经部中心批准,并由部中心统一安排培训师资和考试试题。师资由部中心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师资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 核查员注册条件
(一)热爱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审查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组织能力、观察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表述核查意见;
(四)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有有效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申请注册人员所属地已纳入省级工作机构统一制定的核查员配置规划;
(七)身体健康,实事求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七条 核查员注册程序
(一)逐级推荐。当地县有产品申请时(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注册不受申请产品限制),可由所在工作机构择优推荐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进行注册,被推荐人员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附件3-1或附件3-2),备齐相关材料后,统一由省级工作机构报送部中心审批。
(二)注册审批。待地县申请产品获准登记后(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注册不受申请产品限制),部中心启动核查员注册审查,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予以注册,并颁发《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八条 核查员注册材料要求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
(二)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文件;
(三)省级工作机构统一制定的核查员配置规划;
(四)本人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核查员职责及权利
(一)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负责对申请产品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分别提出初审和现场核查意见;
(二)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负责对申请产品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获证产品进行证后监管;
(四)协助部中心委托的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抽样;
(五)经部中心授权,可对登记和公示异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六)配合部中心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核查员义务
(一)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
(二)尊重客观事实,确保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不断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所需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核查能力;
(四)不接受申请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向申请单位作出任何颁证许诺和承诺;
(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申请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
(六)核查员履行工作职责需持证上岗,并接受各级工作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因核查员工作变动等原因,核查员岗位出现空缺时,所在工作机构应及时推荐其他获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进行注册,保持工作连续性。
第十二条 有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分布,但尚未配置核查员的地县申请产品登记时,地县级工作机构可指定获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待申请产品获准登记后,应及时按规定配置核查员。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核查员管理档案,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对核查员任期内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管理档案,并逐级向上一级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核查员不良记录情况。
第十四条 核查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者,由部中心取消核查员资格,并收回核查员证书:
(一)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按照审查准则或现场核查规范规定履行审查职责,任期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性或重大审查失误等审查不作为的;
(二)不尊重客观事实,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
(三)接受申请单位馈赠,并向申请单位作出颁证许诺和承诺的;
(四)未经申请单位同意,擅自披露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的;
(五)核查员履行工作职责时不持证上岗,不接受各级工作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十五条 核查员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承担核查员工作的申请人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工作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确认。符合换证条件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报部中心核发新证。换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
(二)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文件;
(三)有效期内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部中心已颁发的核查员注册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核查员资格不再保留。原《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注册管理规范》(农质安发[2008]7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