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3]143号【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人社局报 [2013]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10元调整为1500元。
二、同意你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1元调整为1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