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预[2013]35号【发布日期】2013.03.28【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外无偿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援款)的管理,加强对国外援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援款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来自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下统称援助方)等货币形式的无偿援助。
第三条 国外援款按照援助方是否指定受援单位或受援项目,分为定向国外援款和非定向国外援款两类。
定向国外援款原则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非定向国外援款原则上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定向国外援款
第四条 定向国外援款是指国外援助方指定国内受援单位或受援项目的国外援款。
第五条 负责与援助方签订定向国外援款协议或项目协议的中央部门称为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定向国外援款项目的国内单位称为项目单位。
按照援助方的要求和国内相关规定,中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或拨付定向国外援款的,原则上应将其收到的定向国外援款存放在财政部门按币种开设的定向国外援款财政专户,并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编报部门预算的项目单位应将其使用的定向国外援款纳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根据定向国外援款协议金额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本单位定向国外援款支出预算和相应的收入预算。
不编报部门预算的项目单位应对定向国外援款资金单独核算,根据定向国外援款协议金额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定向国外援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定向国外援款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报送中央归口管理部门。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部门管理的定向国外援款上年度执行数和当年预算数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经审核后报预算司汇总,作为中央预算草案的附表。
第八条 编报部门决算的项目单位应将其使用的定向国外援款纳入本单位的部门决算。不编报部门决算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定向国外援款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将定向国外援款上年决算或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中央归口管理部门。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管理的定向国外援款上年决算数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经审核后报预算司汇总,作为中央决算草案的附表。
第九条 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在协调定向国外援款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时,应将定向国外援款项目与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以充分发挥定向国外援款的效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条 定向国外援款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属于国有资产权益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制定本部门管理的定向国外援款的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单位将定向国外援款纳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已与援助方签订定向国外援款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三章 非定向国外援款
第十三条 非定向国外援款是指国外援助方未指定国内受援单位或受援项目,可由中国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国外援款。
第十四条 非定向国外援款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内单位收到非定向国外援款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国外捐赠收入”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外援款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外援款为外币的,按照结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同时注明折算汇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利用定向国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收支预算表
2、利用定向国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收支决算表
附表1:
利用定向国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收支预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