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3]51号【发布日期】2013.05.13【实施日期】2013.05.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复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可建在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地方评审推荐。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包括:
1.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评审结果报告。
2.项目候选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部门组织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复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