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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及保密协议书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05.13【实施日期】2013.05.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秩序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防止发生数据泄密丢失、不规范使用等行为,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制订了《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和《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由商务主管部门与数据加工使用单位签订),现印发给你们(附后),请切实承担起数据管理责任,将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及时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数据安全使用。

附件1: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防止发生数据泄密丢失、不规范使用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取的企业数据、商贸流通各行业数据(包括以文字形式、磁盘介质形式、网络邮件形式存在或涉及的数据资料)。

二、数据管理

(二)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商务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管理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各行业汇总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本省地方库典型企业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市、区(县)级商务部门及相关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相应制订数据管理细则,加强数据管理,与相关单位签订数据使用保密协议书。

三、数据的保密

(四)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1.违法公布保密数据资料;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六)发生涉密数据丢失泄密情况,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

四、数据的使用和保管

(七)统计数据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形式保存。统计数据传递、调阅、复印、摘抄、拷贝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八)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和其他相关数据平台,按用户主体和级别实行分级审核、查询、导出,各级别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保管好本级用户密码,不得将所管理的用户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九)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传递、拷贝平台报表数据信息须经分管处长同意,批量传递、拷贝数据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遵循有关保密规定。

(十)受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使用和加工相关数据,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变更、篡改原始数据。在本单位内批量拷贝、传递数据信息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对外拷贝、传输有关数据的,须经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数据的发布

(十一)全国商贸流通相关行业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关材料及发布情况应在发布后的一周内报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二)对外发布的全国数据,需与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发布地方总体数据的,应与地方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

(十三)单个企业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十四)有关行业全国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把关,并报请部领导批准。

(十五)有关各省市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把关、批准。

附件2: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成果及相关资料(数据库等)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泄密、违规使用等行为,根据《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数据管理部门):

乙方(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

一、保密的范围

本协议书所述保密范围为商贸流通各行业统计数据信息及相关分析成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数据保密工作进行检查,依法依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应按照《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统计数据管理工作,为乙方提供完成相关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源。

(三)甲方应明确数据管理等相关要求,适时开展数据管理和保密方面知识培训。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规定,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统计对象的权益,并对保密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乙方承诺,对所有数据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所掌握的企业数据信息。

(四)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拷贝服务器上的任何数据信息,不得将数据对外提供或发布,不得私自在互联网上传输、登载。

(五)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统计工作办公室。

四、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存档备查。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人签字: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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