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13]225号【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管理,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安全,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的召回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负责召回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称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与负责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建立本省内的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后处理与召回管理的信息通报与工作联合机制,共同部署同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后处理和召回管理工作。后处理和召回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在接到儿童玩具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的后处理、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机构在获得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抄送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
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在召回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结果抄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经分析认为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及本省相关工作联合机制,部署启动缺陷调查,同时将启动缺陷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经调查确认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依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及召回管理工作时,可参考《儿童玩具现场缺陷调查及召回管理工作指南》。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及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和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