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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文字号】旅办发[2013]73号【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和战略地位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提高旅游研究整体实力,保证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旅战略,强化人才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青年专家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支德才兼备、水平一流,创新力强、引领和示范作用显著的旅游业高层次领军青年专家队伍。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国旅游业“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统筹兼顾、择优遴选、鼓励创新、确保质量的原则,从2013年起,分批培养一批具有旅游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前沿水平,在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高层次领军青年专家。

三、组织领导

国家旅游局成立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并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人选进行评审遴选,并提出培养支持建议;对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对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和培养计划总体成效进行考核与评估。

四、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旅游事业,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钻研精神;

2.从事旅游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的专业人员;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

4.近5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旅游相关研究论文,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过旅游相关研究著作;

5.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申报程序

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人选可以由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属单位推荐,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单位所在地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自荐。推荐或个人自荐均须填写《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对拟推荐和个人自荐人选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国家旅游局不接受个人自荐。

五、评审、公布

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专家评审组对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结合国家旅游人才需求,遴选确定培养对象,研究提出培养支持建议。

国家旅游局通过中国旅游网、中国旅游报等适当方式对培养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六、培养

(一)培养周期

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采取分批遴选的方式,从2013年起,先用三年每年遴选一批,每批50名左右。每批培养周期为三年。

(二)培养方式

重点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培养对象给予培养支持:

1.课题研究。支持开展旅游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在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开展调查研究等。

2.学科建设。支持开展旅游相关重点学科及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

3.专业研修。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交流研讨,支持赴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旅游及相关专业研修深造。

4.著作出版。支持旅游相关学术著作出版。

5.成果转化。创造“送教上门”、决策咨询和服务基层等机会,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培养成果转化。

6.名家指导。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著名专家提供支持和指导。

(三)培养机制

1.经费资助。对培养对象给予适当培养经费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配套培养经费支持。

2.激励表彰。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各级各类相关评选表彰和奖励项目的推荐人选。通过培养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3.证书授予。培养周期结束时,对经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授予国家旅游局《旅游业青年专家荣誉证书》,并进入国家旅游局专家库。

七、管理

(一)日常管理

国家旅游局人事司与培养对象保持定期联系,建立培养档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适当形式掌握培养目标落实情况;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培养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要保持与培养对象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反映有关情况,做好服务工作。

(二)考核与评估

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专家评审组对培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对象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并对培养计划总体成效进行评估。

培养对象在培养中期须提交《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中期报告》,在培养终期须提交《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属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三)退出与终止

对培养期间不再从事旅游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视为自动退出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对考核中发现确实无法达到培养目标,或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终止培养。退出或终止培养人员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附则

各省(区、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可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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