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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库[2013]217号【发布日期】2013.12.16【实施日期】2014.01.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以及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财政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财政部及时、准确传输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八条 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条 财政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情况,财政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财政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总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财政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中央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财政部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国库监控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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