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3.11.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推进总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坚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为民务实清廉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第四条 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体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八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规章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向公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二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活动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总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十七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体育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总局制定的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总局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九条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各类体育比赛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工作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一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体育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建设廉洁体育,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大力营造崇尚清廉、公平公正的体育发展环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历史、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工作会议。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八条 总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办公厅、经济司、监察局审核汇总后报总局批准,并编入总局年度会议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三类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计划由各部门分管总局领导及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总局主要领导、地方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三十条 总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总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不得请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请假。待批准后,根据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的要求,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总局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个人。各部门(单位)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总局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经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总局决定。
第三十三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三十四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性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领导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总局主办的,一般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总局领导会签,如有必要应送局长签发,重要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署姓名,即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公文办理和审批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出现贴附字条等不规范形式。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单位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加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当说明情况。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访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访)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讲求实效。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各部门(单位)邀请总局领导出席重要比赛、会议和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总局领导不出席。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总局党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在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中任职、出席活动的有关规定。未经总局党组批准,总局领导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挂牌、揭幕等仪式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及其他赛事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严禁点名邀请或口头邀请,严禁直接向总局领导呈送邀请文件。
第四十二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合作伙伴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总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访),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访),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第五十一条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