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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质检通[2013]484号【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09.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疫集中审单工作,规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的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是指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对报检数据进行审核、布控的指令性要求。

检验检疫系统通过统一的集中审单管理系统开展审单工作。检验检疫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可以通过审单规则形式体现的,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审单规则并维护到集中审单管理系统中。

第三条 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分为总局规则和直属局规则。总局规则由总局制定并发布,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范围内统一执行。在此基础上,各直属局可制定并发布直属局规则,在直属局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四条 总局通关司负责总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各直属局检务管理部门负责直属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

成立由相关业务专家(由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指定)组成的总局规则工作组,负责总局规则的制定、审核,并指定北京局集中审单部门(以下称总局规则维护部门)承担总局规则的维护工作。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名单及总局规则维护部门联系方式等另行印发。

第五条 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总局规则需求(包括新增、修改或终止),填写“集中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见附件),提交总局规则维护部门。

第六条 总局规则维护部门将“集中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提交总局规则工作组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总局规则维护部门在总局规则库中维护并发布。

第七条 各直属局应及时收集、反馈总局审单规则的执行情况,如需要对规则进行修改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规则进行修正。

第八条 审单规则有失效日期的,到期时由审单管理系统自动终止。审单规则无失效日期,根据业务管理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予以终止。

第九条 总局规则维护部门应建立审单规则维护的业务档案,确保规则维护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集中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略)

2.填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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