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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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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3]44号【发布日期】2013.08.02【实施日期】2013.08.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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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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