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字号】游泳字[2013]170号【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游泳救生知识与技能在游泳群众中的普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实践中国救生协会“同心同德、拯溺救难”宗旨,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和《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志愿者(以下简称“救生志愿者”)的定义
救生志愿者是指自愿掌握游泳救生员基本救生技能,无偿为游泳救生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救生志愿者的权利
(一)接受救生志愿者相关培训;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享有参与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
(四)对救生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救生志愿者相关培训;
(六)可申请取消救生志愿者身份;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救生志愿者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救生志愿者的社会形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积极参与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保守在参与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志愿者不得向组织志愿服务的组织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五)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救生协会、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服务
(一)参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和各省级游泳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等单位组织的有关水上安全活动,协助水上救生专业人员实施救助和传播救生知识的行为。
(二)在有组织的活动中,活动举办单位应为参与活动的救生志愿者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为参与活动的救生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是负责我国救生志愿者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是颁发救生志愿者证书的唯一单位。
(二)各省级游泳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具体负责救生志愿者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
(三)区域救生志愿服务工作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救生志愿者工作。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做好游泳救生员志愿者的引导、招募、组织、培训、考核、注册、备案工作,逐步完善本辖区内救生志愿者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在本辖区内建立救生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组织相关活动,服务于全民健身游泳活动,服务社会:
1、为群众游泳健身者讲解基本救生常识;
2、为游泳比赛、活动的救生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3、为水域中发生的险情进行协助援助。
第五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救生志愿者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与公共道德、品行端正、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二)凡年龄在18岁至65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
(三)连续游泳200米。
第六章 培训
第九条 培训要求
(一)各省级游泳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为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指定的培训单位。
(二)授课教师应具备游泳救生员教师资格,使用中国救生审定的培训教材。
(三)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技能培训,课时比例为:理论培训4学时,技能培训12学时。
1、理论培训:志愿者服务讲座和初级游泳救生员理论培训;
2、技能培训:初级游泳救生员技能。
(四)培训结束后由各省级游泳救生主管部门、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颁发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志愿者证书”。
(五)组织培训班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者任何费用,成本由本单位通过政府资助或合法自筹资金自行解决。
第七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机构
各省级游泳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
第十一条 注册程序
(一)注册单位须在每次培训结束之后的10日内,将获得证书人员名单上传至“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网络注册的网站(http://dsx.ztbx.com/swimWeb/login.aspx)进行注册”。
(二)救生志愿者证书用于证明救生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救生志愿者的领证日期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救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注册单位予以认定并在其证书中注明。首次注册后终身有效。
(三)救生志愿者证书全国通用,并使用统一编号“CLSA-ZYZ-身份证号码”,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
在华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使用统一编号“CLSA-ZYZ-在华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救生志愿者证件丢失者,可到注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
(五)中国救生协会免费向注册单位提供救生志愿者证书。
第八章 表彰
第十二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对每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并颁发奖励证书。
(一)每年度组织救生志愿服务活动三次以上的注册单位,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授予“游泳救生志愿服务优秀组织单位”称号;
(二)每年度具有突出事迹的救生志愿者,由注册单位上报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授予“优秀游泳救生志愿者”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