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外企字[2013]99号【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我局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