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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字号】国知办发人字[2013]57号【发布日期】2013.08.22【实施日期】2013.08.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工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是培训基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设立和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指导培训基地开展工作,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在培训项目、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对培训基地予以倾斜,组织开展培训基地总结考核、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地区培训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基地教育培训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承担培训基地日常运行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要发挥其在知识产权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人才培训、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和远程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加强知识产权普及培训,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任务,组织教学研究、师资培养和教材建设,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符合时代要求、多层次、复合型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同时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十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满足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批准设立并授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有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培训项目时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将人才培养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主动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针对特定区域和具体产业,开展政策解读、学术研究、宣讲培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培训基地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立足本地、突出特色,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依托地区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建立系统多元的复合型培训体系,从一般培训逐步转变为高端培训,适时提升培训层次和水平,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特色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突破时间空间对人才培训的限制,实现教与学的互动,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宽对外合作培训渠道,探索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逐步建立培训基地项目扶持机制和经费使用管理机制,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委托下达培训基地的知识产权培训等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开展培训基地建设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工作,推动培训基地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在培训项目、教材、师资、工作经费、软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经费,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并于项目结束后将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总结。总结优秀的,予以表扬;总结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以每3年为一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基地资格,或者利用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教育培训优势资源建立省级培训基地;西部地区可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集中区域优势或依托外部资源共建省级培训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31号【发布日期】2013.08.15【实施日期】2013.08.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育项目(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旨在指导专科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作为专科“十二五”中期评估和终末评审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专科建设应符合“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要求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科科室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科病房床位数≥60张或高于本院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

第六条 专科诊疗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医诊疗设备配置能够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国中医药发〔2009〕23号)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科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三、人才队伍

第八条 专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比例≥3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30%。

第九条 专科负责人临床专业方向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一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省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具备组织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并进行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从事专业与本专科一致,从事临床工作30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任国家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备指导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工作以及中医诊疗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临床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术继承人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专科优势病种诊疗经验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骨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能够承担本专科建设的主要工作。

四、医疗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结合医院本专科有效的中医技术和方法,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报告>体例和样稿的通知》要求,对本专科各优势病种进行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按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81号)的技术目录,积极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疗法。

第十七条 专科病房开展中医综合治疗,中医综合治疗人次占专科总治疗人次的比例≥50%,适应症选择准确、技术操作规范、临床疗效明确。

第十八条 专科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种,门诊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65%,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35%。

第十九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护理人员应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中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护理技术,制定中医护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专科门诊中医治疗率≥75%,病房中医治疗率≥60%;专科优势病种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95%,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上级医师能够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临床诊疗工作,并及时进行病例讨论,提高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水平。疑难急危重症收治比例、抢救成功率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专科中医病历质量、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等方面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符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相关要求,在建设周期内无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在全院处于领先水平。

五、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科门诊量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优势病种门诊量逐年提高。

第二十四条 专科出院人数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优势病种出院人数占所在科室出院人数的比例≥60%;区域外患者比例≥30%。

第二十五条 专科病床使用率≥90%,病床周转次数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的平均水平,平均住院日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第二十六条 专科通过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视频网络平台开展中医远程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专科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二十八条 在专科建设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体现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理念。

第二十九条 专科建立随访制度,出院患者随访率≥30%。

第三十条 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病种患者平均住院费用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六、科研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围绕提高优势病种中医临床疗效开展临床研究,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奖励≥1项。

第三十二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度应有以提高优势病种中医临床疗效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

第三十三条 专科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中的治疗难点进行梳理分析,积极研究探索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的解决方案,并在临床进行验证、应用。

第三十四条 专科承担临床教学工作;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每年举办地市级以上以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专题培训班;开展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科对护理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系统接受培训的比例≥80%。

第三十六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派出和接收一定数量的进修人员,进修内容应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相关。

七、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制定以实施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总体目标的专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院管理体系、科室综合考核指标中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实施作为重要指标,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制定专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有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医院信息系统能够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诊疗方案等信息数据进行管理,满足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和中医远程技术指导等工作需要。

第四十一条 专科按时向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报送《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临床疗效评价监测指标》。

第四十二条 完成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利用专科视频网络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专科所在医院应给予专科经费投入,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中医临床药学、护理、“治未病”重点专科建设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民族医重点专科参照本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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