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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128号【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收集和掌握保险业重要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反映行业动态、监管工作以及政策性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监管部门了解市场一线情况和主体诉求,服务监管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是保险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保监会政务信息通过办公厅政务信息渠道收集和发送。

第三条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全面、准确、及时收集和报送信息。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保监分局、区域性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分支机构等作为信息直报点,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建立工作网络,全面采集并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信息;

(三)制定信息报送计划和重点,定期组织信息会商,对本单位报送信息进行协调、指导、修改、把关;

(四)对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反馈、汇总和通报;

(五)与保监会办公厅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信息渠道联络畅通。信息员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保险、金融、经济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查阅文件、列席会议、了解领导批示指示、调研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确保信息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保监会办公厅适时组织针对监管系统和全行业的政务信息工作培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章 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和保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做法及经验;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相关政府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各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其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四)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保险市场变化情况和趋势性、苗头性、风险性问题;

(五)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保险业应对情况,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保险业的敏感问题、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

(六)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国际金融保险市场和监管动态,保险市场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

(七)专家学者、保险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八)保监会办公厅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信息涉及到的主体、时间、地点、事实、数据、概念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全面: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辩证反映事物全貌,防止以偏概全;

(三)适用:紧密围绕领导决策需求,结合各单位自身工作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做到适用对路;

(四)深入: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应在获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的重要决策部署,内容与本单位有关的,应及时收集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一个时期后报送阶段性进展;

(三)重大突发事件、敏感舆情事件应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如需报送政务信息的,一般应在对外发布之前报送。

第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重要的政务信息。

各单位应与办公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反映本领域、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市场状况,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应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通过保监会办公厅指定的方式报送。各单位的内部信息刊物,不能作为向保监会报送政务信息的载体。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处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刊发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刊发要在稿件筛选、内容核实、文字加工、送审印发、核稿校对等各个环节规范流程和标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刊发的载体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刊物,具体包括:保监会专报信息、保监会简报、保监会值班信息、送阅信息、参阅件、保险监管参考、值班要情、保监会舆情专报等。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需要,对政务信息刊物的名称种类、发送范围及方式、采用分数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已刊发信息的领导批示,并进行登记和反馈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刊发信息的原件、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信息反映的问题,结合领导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信息调研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以及信息约稿等多种形式。相关单位对办公厅开展的信息调研任务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十四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刊发和采用情况,对近期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优秀单位、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扬。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优秀单位及个人给予鼓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社团组织,是指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政务信息刊物及报送方式简介

一、保监会专报信息

《保监会专报信息》是保监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日常政务信息的重要载体。主要内容为:保监会和保险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保监会重要的监管政策措施,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服务经济社会所发挥的功能作用,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不定期编发。报送体例分为动态和综合两类,动态类信息一般300-500字,综合类信息一般2000-3000字。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部门,经采用后刊发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上。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二、保监会值班信息

《保监会值班信息》是保监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应急信息的重要载体。主要内容为:保险业参与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防范保险业风险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发。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值班室、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报送方式:各单位以传真方式报送保监会值班室,必要时电话联系,电话:010-66286339,传真:010-66025862;也可同时报送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三、保监会简报

《保监会简报》是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业发展成效、推介典型经验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险监管系统和行业内部交流工作的重要平台。主要内容为:各地保险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工作亮点、创新探索和经验启示;重要监管工作进展、国际保险监管动态;基层监管经验及保险经营创新做法等。不定期编发。2000字左右。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四、保险监管参考

《保险监管参考》是面向监管系统和保险业的研究思考类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我国保险业和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报告;行业发展的前瞻性、趋势性问题研究,宏观环境变化影响研究;国际金融保险业发展情况、相关领域研究报告及监管经验借鉴等。不定期编发。字数4000字左右。

发送范围: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五、送阅信息、参阅件

《送阅信息》《参阅件》是向保监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市场真实情况、风险问题以及监管政策建议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各单位贯彻落实保监会工作部署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管政策的市场反映及意见建议;市场苗头性、趋势性、风险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创新性工作思路及试点开展情况;专家学者对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观点建议等。《送阅信息》主要反映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参阅件》主要反映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不定期编发。字数2000字以内。

发送范围:《送阅信息》为保监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件》为保监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六、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是面向监管系统和保险业通报重要情况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保监会领导重要讲话,经保监会领导批示应予全系统周知的重要情况、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做法和研究报告等。不定期编发。

发送范围: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

七、值班要情

《值班要情》是保监会内部反映领导活动和监管动态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领导批示、领导动态、重要信息和发文情况等。每个工作日1期。每条300字以内。

发送范围:保监会领导,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

八、保监会舆情专报

《保监会舆情专报》是办公厅向保监会领导反映保险舆情问题、处置情况及建议的信息刊物,其主要内容为:各保监局辖区内重大负面和敏感舆情及其处置情况,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舆情处置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编发。字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发送范围:保监会领导,机关相关部门、相关保监局。

报送方式:yuqingguanli@circ.gov.cn。

注:1.所有涉密信息应通过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办公厅。

联系人:信息调研处 庞世之 电话:(010)66286815

2.保险公司可向办公厅申请登录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信息报送。

联系人:电子政务处 钱邈辉 电话:(010)66286075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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