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旅办发[2015]319号【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2.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加强对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据《旅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境外旅游办事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组织开展的旅游展览、专项推广、广告投放、旅行商、媒体记者邀请等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展览,是指各类综合展览和按旅游产品类别划分的各类境外专业旅游展览、旅游展销会、旅游交易会等。
本办法所称专项推广,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拓展和资源、产品宣传推广需要,组织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赴境外客源市场开展的主题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完善国家旅游整体形象;
(二)制定并下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
(三)统筹组织全国或区域性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五)组织境外旅游宣传推广经验交流、培训等。
第五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各项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完善本地旅游形象;
(二)制定本地年度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计划;
(三)参与并组织本地企业参加相关工作,支持、组织本地企业自主开展境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第六条 制定《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研先行。在科学详实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制定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计划。
(二)重点突出。根据宏观市场形势,科学规划年度重点市场、重点工作、重点活动、重点产品等。
(三)统筹兼顾。考虑各方利益需求,调动驻外办、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积极性,共同参与境外旅游宣传推广。
第七条 《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一年度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外办拟组织参加、开展的以下工作及相关要求:
(一)旅游展览。具体包括展览简介、时间、地点、展台费用、参展推介、配套宣传、预算等。
(二)专项推广。具体包括推广主题、时间、地点、网络营销、现场推介推广、配套宣传、预算等。
(三)联合广告投放。具体包括参与方、时间、投放方式、预算、费用分摊等。
第八条 制定《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每年8月,国家旅游局各驻外办在对所辖市场的宏观环境、商业模式、需求产品等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各客源市场初步工作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拟参加的境外旅游展览、建议组织的专项推广活动和广告投放,以及具体工作目标。
(二)每年9月,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办事处初步工作计划,在征求地方旅游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下一年度《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计划(草案)》,报局领导审定。
(三)每年10月,国家旅游局将下一年度《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同时抄发各驻外办。
(四)每年11月,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旅游事务司分别完成对各地下一年度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计划的汇总,分阶段启动和推进相关工作。
《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一经下发,原则上不再接受计划外安排。
第九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旅游展览、专项推广,应当分别制定工作计划,于前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家旅游局。
第十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支持本地企业参与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精心组织报名,共同执行和落实《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参加境外旅游展览、专项推广的旅游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和有力的资金支持,推动中外旅行商开展业务洽谈和产品交易,共同将适销对路和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以及各类新品、精品和特品推向境外市场。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拟自行组织的各类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应当于前一年度年底前将详细计划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各省(区、市)年度计划中经国家旅游局同意纳入全国宣传推广工作计划的活动,各驻外办可给予必要协助;未纳入的,除确有必要的项目外,各办事处原则上不予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外办组织的每项旅游展览、专项推广,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将正式通知下发各地。
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外办应当为参加方提供必要的手续及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筹备、组织参加旅游展览,应当确保“专业人员到位”、“业务筹备到位”、“广告投放到位”和“展台推介到位”。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外办、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推动多方联合,丰富参展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展台的展示宣传功能;应当根据所参加的旅游展览特点及市场实际,结合专业日和公众日的不同需求,在展台招标及设计制作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及其驻外办、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境外市场广告投放,统筹开展联合境外旅游广告投放,落实《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巩固和扩大中国旅游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驻外办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来华踩线采风,以及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请国家旅游局协助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来华踩线采风,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邀请团组性质、国别(地区)、人数、人员基本情况、访华目的、在华日程、费用分摊等。
(二)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旅游事务司按职责分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
(三)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旅游事务司按职责分工,将局领导审定结果函复申请方。审定同意的,通知相关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接待计划;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请国家旅游局协助邀请的,通知相应的驻外办提供必要协助。邀请媒体记者团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国家旅游局驻港台办事机构邀请港澳台旅行商及媒体记者来内地(大陆)踩线采风,应当按照《关于组织港澳台地区旅行商和媒体记者赴内地(大陆)考察采访的实施意见》实施。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