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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发文字号】工震发[2015]37号【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简称“所长基金专项”)的组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中国地震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办法》(2007)、《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支撑行业建设、推进学科发展、面向社会服务,体现我所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及“十三五科技规划”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所长基金专项经费纳入我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四条 由科技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所长基金专项经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项目申请、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项目预算审核、预算调整、经费核算,配合项目执行率监督检查、验收及审计。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全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档案管理部门(所办公室)负责项目科研档案验收与管理。

第五条 所长基金专项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研究项目和专题项目。

(一)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科研团队,旨在解决我所科技发展中的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资助经费额度为100-300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研究所后备人才队伍科学技术研究实践,培育优秀科研人才,资助经费额度为11-5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预研究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前沿性重大课题的预研究或与科研密切相关的试验技术研究,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四)专题项目:主要支持研究所进行的专题性研究工作,可设置引进人才类项目、合作项目、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地震应急项目、科技成果后续研究及转化项目、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等。

1.引进人才类项目:可设置青年优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和青年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主要支持新进我所的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领军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青年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合作项目:主要支持我所与省地震局、高校、科研机构等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资助经费额度由所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3.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用于支持需要及时启动的,涉及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经费由所长办公会决定。

4.地震应急项目:用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救援和应急科考。经费和执行期按实际需求设立。

5.科技成果后续研究及转化项目:用于已经发表(或待刊)高水平、高影响力科技论文的作者围绕相关科学问题继续开展深入研究;或用于支持财政性资金支持产生的、重要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经费由所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年。

6.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用于支持与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的研究。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所长基金专项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所在职科技人员(含在站博士后)和外聘兼职专家。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

(三)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研究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是学术团队负责人或骨干成员。

(二)重点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首席科学家必须为正高级职称专家,负责领导团队学术梯队建设,把握项目整体研究方向,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制定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经费使用计划和研究队伍组建等。

(三)项目组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半数以上为团队在职科技人员。

第八条 面上项目申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申请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高级职称人员为指导专家。

(二)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为在职科技人员。

第九条 预研究项目、专题项目申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申请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高级职称人员为指导专家。青年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者一般为研究员。

(二)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为在职科技人员。

第十条 所长基金专项原则上每人限申请1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但可作为参加人参加。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主持和参加项目不超过3项。

所里指定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地震应急项目、所里指定的合作项目、科技成果后续研究及转化项目,其申请者不受限项规定。

第十一条 所长基金专项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地震应急项目等专题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需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我所科技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进行选题。面上项目、预研究项目、专题项目需围绕研究所发展方向自主选题、自由申请。

第十三条 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地震应急项目、所里指定的合作项目由科技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需求和建议,并由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建议编写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 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 申请书和预算书提交时间:

(一)项目申请书提交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申请答辩时间为12月下旬,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立项。

(二)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引进人才类项目、地震应急项目、科技成果后续研究及转化项目等专题项目:申请提交时间根据需要而定。

(三)提交项目申请书须同时提交经费预算及详细测算说明。

第十五条 进展报告提交时间:

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必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间:

(一)提交结题报告为每年9月30日之前,验收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之前。

(二)战略性研究与规划项目、引进人才类项目、地震应急项目、科技成果后续研究及转化项目等专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设立所长基金专项学术委员会和会评专家组,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所长基金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由所科技委委员、所领导、所内外同行专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20人。

(二)会评专家组:科技发展部根据需要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出会评专家建议名单,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重点项目和申请经费超过100万的其他项目的会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申请经费低于100万的其他项目的会评专家人数一般为3-7人,其中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3。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学术委员会和会评专家组秘书处设在科技发展部。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技发展部初审、专家函审、专家会评、所长办公会审批、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书面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格式见附件1。申请者在申请书中应明确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部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函审,函审专家在三位以上,如有2/3不赞成资助,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会评前,计划财务部会同科技发展部组织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部组织会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及函审的项目以会议形式进行审议,项目申请人须到会答辩,建议资助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2/3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部根据会评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资助建议方案,经科研主管所长同意后,报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研究所范围内公示项目资助方案(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为一周。科技发展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并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提请所长办公会进行复审。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部根据所长办公会最终审批结果,向申请者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发展部将最终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向中国地震局报告。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撰写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 科技发展部会同计划财务部组织对上报任务书的研究内容、预期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做进一步复核,如发现经费预算与研究内容不符且不合理,将提请所长办公会核减经费。

第三十条 任务书审查通过后,由科技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所长签字盖章后正式立项。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科技发展部审查,经科研主管所长同意后,报所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含业务和财务两部分),报送到科技发展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期,科技发展部将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后期研究工作进行改进。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发展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不按时报送中期进展报告、不配合管理部门中期检查、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等情况时,应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纠正的,科技发展部可视情节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资助建议,经科研主管所长同意后,提请所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研项目在检查时被评为差,则终止此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工力所各类自主的项目,当年度个人年终考评时,不能评为优秀科研人员。

第六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长基金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材料费中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部分须单独列出,且不得超过以下比例:重点项目不得超过2万元;其它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外委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测试报告及加工样品。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其他。主要支持新入所科技人员和引进人才的科研办公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经费的10%,应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并说明理由,并由评审专家组审核、主管所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当考虑咨询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贡献率等因素,严格控制,据实测算。

第三十七条 所长基金专项各类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研究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各科目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在不突破两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第三十九条 资助经费根据课题预算进度需要进行拨付,由课题组按课题预算控制支出。

第四十条 所长基金专项经费使用应符合差旅费、会议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公务卡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四十一条 我所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所长基金专项经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以发表文章、获得奖项、专利、编制标准、出版著作、研究生培养和参加学术会议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研究成果数量应与项目研究内容和申请经费相适应。科研类项目结题时须完成以下考核指标:

(一)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资助经费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至少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

(三)资助经费为20-99万元的项目,每20万元至少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

(四)资助经费为100-300万元的项目,每50万元至少发表1篇SCI期刊收录论文;

(五)1项发明专利相当1篇SCI检索期刊论文,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1篇EI检索期刊论文;1篇EI期刊收录论文相当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1篇SCI期刊收录论文相当于5篇核心期刊论文;会议EI检索论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中给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指标。提交的成果报告和发表的文章内容应与所长基金专项研究内容相匹配。

第四十四条 研究成果必须以所长基金专项作为第一标注,标注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编号:201XXXX)”,英文标注为:“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lnstitute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 (Grant No.201XXXX)”。

第四十五条 研究成果的单位署名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重点实验室”;或者“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Vibration Of 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或者“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Vibration,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4)、提交结题申请,科技发展部定期组织所长基金专项的验收。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半年申请(格式见附件5),经科技发展部审核及主管所长批准后,只能获得一次并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延期。按期不参加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务验收主要针对资助项目的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由会评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四十八条 业务验收前期,计划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科技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和结题审计工作,审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业务验收环节。

第四十九条 业务验收前期,档案管理部门(所办公室)会同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和资助经费超过100万元的其他项目进行档案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业务验收环节。

第五十条 业务验收时,会评专家组将根据项目任务书、结题报告和项目负责人的答辩,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验收评议书。

第五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公示期为一周。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年度执行率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执行率低于80%不得参加结题验收,项目技术指标达标但经费执行率低于90%的项目验收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第五十三条 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员作为以后工力所各类自主项目的优先资助对象;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工力所各类自主的项目。验收结果将影响到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评定和聘任。凡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当年度个人年终考评时,不能评为优秀科研人员。

第五十四条 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结余经费支出可延期六个月;结题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结余经费支出可延期三个月,之后仍有结余,则由所里统一收回。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须由所里统一收回。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后续支出需提交预算书及说明,结余经费超过10万元的需要补充任务书、预算书及说明。

第五十六条 项目验收评议书,经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所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须按我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备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科技发展部归档,一份交由档案管理部门(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所长基金专项申请书(略)

2.所长基金专项任务书(略)

3.所长基金专项进展报告(略)

4.所长基金专项结题报告(略)

5.所长基金专项延期结题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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