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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字号】汇发[2015]44号【发布日期】2015.11.06【实施日期】2015.11.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网络接入和数据报送流程,做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以下简称采集规范)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外汇管理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稳定”的原则,整合外汇业务数据采集需求,建立了面向金融机构数据采集和业务操作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采集平台),在总局与金融机构间建立了支持数据传输的消息传输系统,开展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方式主要包括接口方式、界面方式以及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外汇业务或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数据报送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总局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金融机构数据采集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集规范;

(二)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开发数据采集程序;

(三)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开展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金融机构接口联调、接口方式切换、上线工作;

(五)负责消息传输系统的版本维护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采集平台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理;

(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外汇分支局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采用接口方式、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总部/总行(以下简称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安装、调试消息传输系统;

(二)负责接收辖内接口方式金融机构的接口数据联调申请,开展接口程序验收和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通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及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四)监测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情况,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并通过适当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整改;

(五)负责采集平台上辖内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员的用户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七条 金融机构总部/总行(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总行)应建立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总局的网络连接;

(二)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并对外汇局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三)负责本机构应急处理工作;

(四)接口方式金融机构依据采集规范负责本机构接口程序开发、完善和联调,完成接口数据提取、生成接口数据文件并解析接口反馈文件,以及接口程序和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分支机构数据报送工作,做好本机构用户管理和分支机构业务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八条 外汇局、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ASOne)进行采集平台的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登录访问。ASOne用户分为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九条 业务管理员在建立和维护业务操作员时,应登记其真实姓名。

第十条 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才能访问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用户密码至少为8位,其中必须包含大、小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双方均应承担安全等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应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员业务岗位发生变动,业务管理员应及时调整用户角色或者停用该用户。

第二节 外汇局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由ASOne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外汇局按业务建立不同的业务管理员,由对应业务的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在各业务系统使用前,总局统一下发业务管理员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

第十五条 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外汇局业务操作员,并分配对应业务的角色。业务操作员负责各类业务功能操作。

第十六条 如密码遗忘,业务管理员密码由上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进行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由本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进行重置。重置后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三节 金融机构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原则上以金融机构标识码(12位)作为机构代码登录采集平台。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用户分为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每个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标识码区分)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机构所有业务操作员,并分配具体的角色。业务操作员负责各类业务功能操作或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采集平台上的任一外汇业务开通后,ASOne自动为该机构产生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员。首次开通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将由总局下发至金融机构总行。同一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相同。金融机构总行负责将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通知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员如果遗忘密码,其密码由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进行重置;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员密码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进行重置。重置后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四章 金融机构上线(退出)流程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总行应根据数据采集内容成立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并明确与外汇局联系的牵头部门,负责跨部门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总行应加强对采集规范的学习研究,正确理解数据采集范围,并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按照外汇局业务要求做好本机构数据的提取和报送工作。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文附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主管部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总行应根据采集规范,选择适合的数据报送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总行接入采集平台的方式有专线接入和互联网接入,每家金融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接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租用专线接入总局。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行、数据中心或指定分支机构一点接入。金融机构内部访问总局专线网络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七条 仅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界面方式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行原则上也应租用专线方式接入总局;数据报送频率低且数据业务量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有关情况后申请互联网接入。

第三节 界面报送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开展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相应业务功能,按要求创建业务操作用户并分配角色。

第二十九条 界面方式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网络接入和客户端设置有关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系统。

第四节 接口报送方式

第三十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网络专线接入要求》(见附1),做好与总局专线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并确保网络带宽满足业务需要。

第三十一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如需多点接入总局,应填写《金融机构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备案表》(见附2),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多点接入和相关消息传输系统部署情况,以及各接入点与其下辖机构对照关系,组织好各个接入点与总局的联调工作,并保证数据不会重复报送。

第三十二条 多家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可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但应符合《多家金融机构共用消息传输系统实施要求》(见附3)。共用线路及消息传输系统的多家金融机构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牵头金融机构,由其负责网络专线及消息传输系统的维护和接口数据管理,并确保共用线路(含备份线路)的网络带宽满足业务需要。

第三十三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申领消息传输系统安装介质(含手册),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对金融机构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采集规范的要求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并运用接口验收工具开展自查。

第三十五条 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接口程序验收工作。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由金融机构总行所在地外汇局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理解、数据报送范围、质量控制、错误数据处理机制、接口程序和网络接入情况等,验收工作具体要求见《接口验收工作要求》(见附4),验收结果由所在地外汇局填写《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见附5)逐级上报至总局。对于因内部业务变更或系统升级引起接口程序修改或接口数据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接口程序修改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并重新进行自查,所在地外汇局重新进行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完成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配置以及接口程序的自查或验收后,应填写《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见附6)并报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逐级上报至总局科技部门。

第三十七条 首次接入总局的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通过已在《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中明确的联系人和互联网邮箱,向总局科技部门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许可证、路由表和适配器,做好消息传输系统的配置等联调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总局根据《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中申请的业务内容和时间计划,组织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按照《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要求及流程》(见附7)的要求开展接口联调工作。

第五节 正式上线工作

第四十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收到总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从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切换说明》(见附8)清除接口联调期间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切换到生产环境,做好上线准备。

第四十一条 上线的准备工作完成后,金融机构总行应根据业务数据类型向所在地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完成情况及上线计划,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总局。

第四十二条 总局在批复金融机构总行上线后,设置其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方式、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或界面方式,正式启动生产环境的数据采集工作。

第六节 退出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如果计划退出数据报送工作的,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根据业务数据类型在退出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科技部门据此安排该金融机构的退出事项。

第四十四条 每次新增数据采集内容,总局科技部门将及时组织接口联调工作,金融机构总行应按照本章第四、五节有关内容做好程序联调和上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开展接口联调及界面数据报送工作的需要,总局科技部门将发布消息传输系统配置手册、接口验收工具、界面报送数据操作手册(包括相关系统设置和配置)等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使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一节 日常数据读取

第四十六条 总局通过消息传输系统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接口文件,并按照设定的时间导入数据。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应按照数据报送的时限要求设定报送时间,以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第四十七条 总局采集平台从每日的7:00、12:30、20:00开始导入接口数据,采集平台导入金融机构数据接口文件后,自动生成接口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至金融机构。

第二节 数据质量

第四十八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可通过采集平台对接口文件报送情况进行查询,提供技术手段解析接口反馈文件,并确保各分支机构及时查询反馈信息。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采集平台查询错误数据反馈情况,并及时进行修改。

第五十条 外汇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数据错误率进行监测,对于错误率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要通过电话、约谈、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原因,督促金融机构尽快整改,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有关要求做好数据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总行应及时对数据问题进行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要监督辖内金融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第三节 数据报送方式切换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总行数据报送方式切换包括正向切换和逆向切换。正向切换是指从界面方式切换到接口方式、界面方式切换到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或从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切换到接口方式。逆向切换是指接口方式切换到界面方式、接口方式切换到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或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切换到界面方式。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总行在进行相关切换操作时,应做好切换前后业务的衔接工作,保证业务数据的及时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总行在进行正向切换接口方式之前,必须做好接口程序开发、相关软硬件准备以及与总局专线网络接入等准备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业务数据类型,向所在地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详细说明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接口方式切换内容和时间。所在地外汇局收到银行书面申请后逐级上报至总局。金融机构总行在进行逆向切换之前,应根据业务数据类型,向所在地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切换原因、时间以及接口方式计划恢复时间。所在地外汇局收到申请后逐级上报至总局。

第五十五条 总局将审核金融机构总行申请,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结果,所在地外汇局将审核结果通知金融机构总行。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总行收到正向/逆向切换审核通过通知后,应按照第四章相关要求做好上线或界面数据报送配置工作,并确保切换后数据正常报送。

第四节 网络变更及应急处理

第五十七条 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如果要变更网络接入或重新部署消息传输系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报告,并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网络接入、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和上线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或与外汇局网络接入出现问题导致连续7日无法通过采集平台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总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应逐级上报至总局并按照各类业务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和流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操作规程也适用于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并报送数据的其它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

附:1.金融机构网络专线接入要求

2.金融机构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备案表

3.多家金融机构共用消息传输系统实施要求

4.接口验收工作要求

5.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

6.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

7.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要求及流程

8.消息传输系统从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切换说明

附1

金融机构网络专线接入要求

为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现对金融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接入提出以下规范和要求:

一、网络结构要求

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数据中心统一经专线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通过其内部网络连接到其总行/总部或数据中心。金融机构内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专线网络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专线网络暴露在互联网上。

二、互联协议

链路层采用PPP或者HDLC协议,传输层、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接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中国移动的网络专线,其中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支持DDN、MSTP、SDH三种网络专线接入,中国移动只支持SDH网络专线接入。

三、互联编址原则

金融机构连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安全性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金融机构负责金融机构端的网络、系统以及设备的安全。

五、实施及维护要求

(一)金融机构在申请联网前,应根据自身业务量选择合适的网络带宽,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连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起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022。

(二)金融机构应建立日常网络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附2 金融机构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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