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留牌已撤销)【发文字号】外专发[2015]186号【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办理对象
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
(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
(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五、办理机关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简称省级办理机关),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简称市级办理机关,与省级办理机关合称为办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工作。
六、备案制度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省级办理机关提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通报外交部;
(三)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须由经备案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有效,签名及公章未经备案或与备案不一致的,签发的邀请函无效;
(四)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就本单位及所属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的备案信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公章样式、签字人姓名、签名样式等。签字人须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一个办理机关可以申请备案2名签字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省级办理机关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七、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实行定期抽查和督查制度。对办理机关办理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及群众举报对办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市级办理机关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办理机关或签发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
(四)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聘请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有关办理机关将撤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将该聘请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其他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统一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电子平台,各办理机关和聘请单位使用该平台开展《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审批、办理等工作;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由办理机关在电子平台上打印,手写无效;
(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电子平台自动产生;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