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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15]2409号【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基地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自评估报告真实性,并按通知要求报送两部委(须附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落实情况;

(二)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

(四)节能环保情况;

(五)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查。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基地数量的 20%。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两部委对不通过的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原则通过的示范基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两部委在一年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

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新增资源量目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两部委批准。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七条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包括:

(一)调整说明。包括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实施方案调整情况、方案或项目调整对新增资源量、投资额等主要目标的影响分析等。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实施期、主要建设内容的变更,以及拟终止及增加的项目情况等。

(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新增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两部委根据实施方案中新增资源量目标变化、项目调整数量、示范基地规划面积和选址变化等情况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调整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评审报告。两部委依据评审报告批复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终期验收和清算

第十条 两部委下发通知,对实施方案批复满 5 年的示范基地开展终期验收。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以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示范基地新增资源量目标完成率。新增资源量以项目建成的新增生产能力为准。

(二)项目建设情况。重点考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相关手续、建设完成情况、加工处理项目产能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运营情况等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考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等。

(四)示范基地及主要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现场终期验收情况为准,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五)对示范基地周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企业、个体户综合整治情况,引导本地区相关产业进入示范基地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纳入终期验收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三条 终期验收自评估应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评估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二)示范基地所在区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提升情况,以及在全国再生资源行业中的功能和定位;

(三)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取得的成效;

(四)促进示范基地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或政策需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终期验收。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批复不满 5 年,但示范基地实际新增资源量超过设定目标90%的,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申请,终期验收申请应附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在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但不具备终期验收条件的,所在地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须向两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进入资金清算程序。对不通过终期验收的,或延迟申请到期后仍不能终期验收的,两部委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取消示范基地称号,不再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第十八条 两部委对通过终期验收的示范基地进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清算情况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补助资金额超过清算资金总额的,扣回超出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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