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6]5号【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09.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在履行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时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海洋局机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管理,两机构在履行其他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海洋局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作为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编制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编制《国家海洋局公报》;
(四)负责受理、协调办理和回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协调、监督机关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指导、监督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指导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和处置社会关切;
(十)承担国家海洋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提供便民服务;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正、便民、开放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制作、获取并保存政府信息的国家海洋局机关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依申请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需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要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一)本机关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对外办事窗口或来访接待窗口、办公时间;
(二)本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目录、规范性文件;
(三)综合性海洋政策和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各类专项海洋规划和计划;
(四)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五)各类海洋公报;
(六)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办理结果等情况;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七)去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八)海域使用金、海洋倾倒费、海洋工程排污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费依据、标准和缴纳、减免程序;
(九)海洋行政执法项目及法律依据;
(十)听证公告;
(十一)公务员招录信息;
(十二)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政府预警信息及应对动态情况;
(十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相关办理结果。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
1、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
4、其他便于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同时采用公报、新闻发布会及《中国海洋报》等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拟订公文时,勾选发文稿纸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标注“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后由主办部门将正式文件及文件电子版提交局网站编辑部,由网站编辑部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发布,并同步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变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超出部门(单位)职责的,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保密审查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内容真实准确的,继续予以公布;
(二)该信息不应当公开的,立即撤销,并移送局保密部门处理;
(三)该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立即撤销,由主办部门予以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国家海洋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需填写《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途径等。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进行接收、登记、审核、转办分送相关主办部门,并负责发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依申请办理时限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不计算在内。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同一或多名申请人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可予以合并处理。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申请内容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转相关主办部门主办。
主办部门自收到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准备相关材料。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在主办部门答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于简单事项的答复,可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领导直接审批。对于重大、复杂的申请事项,答复意见可征求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意见。
国家海洋局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国家海洋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发送申请人一份并存档一份,主办部门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决定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决定不予公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同时,说明不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取可以公开的信息的方式、途径,同时,说明不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人就已经依法处理过的申请内容,重复提起内容相同或相近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禁止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
(三)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收到申请之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海洋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海洋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国家海洋局予以更正。国家海洋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家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咨询留言,参照上述程序处理。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收到咨询留言后,按照职责分工转主办部门。主办部门针对咨询留言内容拟定答复口径。答复口径应直接回应咨询留言内容,解读有关政策背景,对涉及的建议说明参考价值或采纳情况。如有必要,主办部门可以直接与咨询留言人电话沟通。答复口径经国家海洋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如无特殊情况,将直接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咨询留言”平台回复。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表》(附后)。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公布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及分析说明;
(二)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及分析说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海洋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海洋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海洋局有关局属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其履行行政管理及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海规字[2008]430号)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国海法字[2009]8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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