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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旅办发[2016]274号【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09.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我国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标准立项

(一)立项原则

1、须紧密结合行业标准化需求,并符合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2、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实施覆盖和较好的效果,在国内其它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性。

3、已实施的优秀企业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同类企业具有引领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立项程序

1、每年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标委”)秘书处统一向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委(局)发出书面通知,集中征集标准项目。

2、由旅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集中征集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未被选中的标准可放入项目储备库,以参加下年度立项评审。

3、立项评审时应对标准责任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考察筛选;具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经验的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及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和试点单位,应予优先考虑;标准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有未完成标准项目不良记录的,一般不予立项。

4、拟立项项目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国家标准项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审批确认,行业标准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旅游局确认立项。

二、项目管理

1、立项确认后,国家旅游局与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编制委托协议(附件1),旅标委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

2、项目名称、内容、责任单位和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向旅标委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3、旅标委员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审查。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时向旅标委秘书处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内容应包括标准起草组工作会议纪要、编制说明、费用使用说明等。

4、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编制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旅标委秘书处,经批准最长可延期半年。

三、标准审查

1、在标准制修订期限内,须向旅标委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送审材料。送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方可提交旅标委专家评审会议审查。

2、提交审查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要求见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3、审查方式,一般均采用会议审查。审查会议由秘书处组织,参加人员包括旅标委委员、行业专家、标准编制单位和责任单位人员。特殊情况可函审。

4、审查会应对送审标准展开充分讨论,从而达成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附件3),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且反对意见的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函审时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4)。

5、旅标委秘书处应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对该标准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函审时应如实总结函意见,做好函审结论。会议审查结论由审查组组长签字、函审结论由旅标委秘书长签字。

6、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交该标准的报批稿、总结报告等文件送旅标委秘书处。

7、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组织重新编写。6个月内可向旅标委秘书处申请第二次审查;第二次审查的专家评审费用应由编制单位负担;若仍未通过,项目即行撤销。

四、标准发布

1、国家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报国标委批准、发布。发布后由国标委统一印制标准文本。

2、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发布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标准文本。

五、标准复审

标准发布实施后,旅标委应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时应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或废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旅游局标准制订委托协议书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一、标准委托方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以下称“甲方”)与标准制订编制方 (以下称“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编制专家名单须经过甲方核批,甲方负责标准编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编制时限:

项目期限从签订标准编制协议开始,到提交送审稿结束,原则上不应超过2年。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中期进度汇报报告。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标准送审稿,向甲方提交标准审查文件(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四、编制说明

1、征求意见:乙方应向行业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单位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不少于20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函复,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2、送审稿: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要求,应使用“中国标准编写模板(TCS 2009)”软件。

3、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标准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对比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对标准实施后的前景分析等

四、本标准的审查由甲方组织实施,参加审查的专家由甲方选派。

五、乙方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甲方提交标准的报批文本。

六、本项目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甲方负责管理。

七、甲方向乙方支付标准制订经费万元。此经费应纳入编制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分两次拨付:签订协议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拨付经费总额的70%,即万元;标准通过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拨付经费余款,即万元。

银行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八、乙方逾期未提交送审文件,乙方应退还甲方前期拨付款项;标准未通过审查,甲方不再拨付后续款项,再次提交审查时,乙方应自行承担专家评审费用(数额与首次审查相同)。

九、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另签补充修改协议,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修改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并盖章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任务,标准通过审定,提交报批文本,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经费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乙方:

(公章)(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附件2 XXX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XXXXXX 负责起草单位:XXXXXXX

承办人:XXXXXX 电话: XXXXXX 填写日期:年月日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专家姓名

处理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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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单位数:XX

2、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回函的单位数:XX

3、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X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XX

附件3 《*********************》旅游标准审查会签字表决表

单位

职务

表决意见

签字

 

 

通过

不通过

 

 

 

 

 

 

附件4 标准函审单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函审表决单总数:本单号:

发出日期:

投票截止日期:

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可另附页):

委员签名:

年月日

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未按期回函的,按弃权票处理。

③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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