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技术咨询专家库的子库。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受总局委托,在主管业务司局指导下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专家库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药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所属单位应当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省级以上从事食品相关研究、检验检测或者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总局依照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批准,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受审评机构委托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同时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建议、业务咨询等。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责任务,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二)具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学科背景;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在担任专家期间,本人不得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总局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专家遴选通知,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登录总局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为在职人员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非在职人员的可由相关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第七条 经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确认后,专家候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审评机构在总局主管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组织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共同开展推荐和遴选外聘专家候选人,并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和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评机构将提出的建议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总局人事司对遴选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条 总局人事司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告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主要信息在总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准予进入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填写避免利益冲突声明并签字。
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总局网站或者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供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总局审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廉洁自律,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二)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相关工作,独立提出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对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行政相对人透露本人参加相关工作的信息,或者透露其他参加工作的专家名单及工作安排等。未经同意,不得向审评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所获有关工作信息、进展、结论等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不得利用音、视频等设备对工作现场及资料录音、拍照并外传。
(四)工作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就工作事项与相应行政相对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除聘用单位支付以外的且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报酬、礼品和其他费用。
(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按要求妥善保存工作资料并在工作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审评机构,不得私自复制有关技术秘密的材料。
(六)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任务和活动,主动提出回避;在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后,审评机构在充分了解利益关系、权衡用人需求后,可以作出免于回避的决定。
(七)除总局同意或者委托以外,不得以总局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八)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并履行承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参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相关工作;
(二)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三)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选和取消专家资格。专家任期期满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延续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任期届满前3个月,根据专家本人申请意愿,经审评机构结合工作需要、专家资格条件和日常工作情况等提出意见,并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专家,报请总局人事司予以延续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中止其工作。审评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不得重新任用。
(一)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借技术审评之机谋取私利,给审评结论带来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行政相对人透露技术审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或者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反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给审评结论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出现差错或者专家意见严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质量完成委托任务,情节较重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九)未经总局同意或者委托,以总局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的;
(十)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同人数的参会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家组。入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专家论证会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七条 专家组分为配方专业组、生产工艺专业组、质量与检验专业组、临床专业组等相关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参会专家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专家论证会,并对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有关原则和程序,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受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承诺书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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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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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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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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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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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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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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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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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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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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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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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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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域/业务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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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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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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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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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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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择专家库专业组 |
(不超过两项)
□配方□临床□质量与检验□生产工艺 |
工作
简历 |
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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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兼职或参与企业项目情况 |
时间 |
兼职单位 |
职务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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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业技术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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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科研
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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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
论文/专利/著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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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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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本人承诺报名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申请人:年月日 |
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
注:本表格可添加附页。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承诺书
作为一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以及社会公众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本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人对工作期间接触的资料(包括数据或文字信息)和审评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擅自对外传播,且不用于自身获取利益或帮助他人获取利益。
(一)使用会议提供的专用纸张进行记录,不对会议过程拍照、录音、摄像,不复印、翻拍会议资料;
(二)所有与会议有关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等不得带离会场。
四、本人自愿参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相关工作,自觉遵守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主动向任用单位或部门申报和更新个人涉及利益冲突的信息,所参加会议或工作与本人不具有任何利益冲突,如发现存在有利益冲突关系时,承诺主动申请回避。本人知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涉及专家本单位或本人参与相应产品研究项目,或与同类产品研究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相应工作的行政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本人或直系亲属与相应工作的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参与了相应产品的委托性研究工作并收取费用的;
(四)专家在其他工作中曾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赞助或资助的;
(五)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五、专家任职期间,不参加由利益相关人出资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不向申请人提供与审评有关的技术服务,不接收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金、财物、购物卡等。
六、本人明确知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本人愿意就有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的健康状况由本人负责,本人保证本人身体健康状况适宜参加本次会议。
八、遇有相关机关就审评会议事项进行调查或询问,本人将依法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专家签名:
二○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