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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发文字号】新广发[2016]51号【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及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开展国家出版基金相关预算管理工作,并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含中央主管单位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基金办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重点

第十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应当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代表我国出版业发展水平,代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阐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弘扬主旋律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反映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国家重大年度主题出版项目。

(六)国家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十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办根据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选聘。

第十八条 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6月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地方出版单位须通过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初核。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基金办。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的,比照办理。

(二)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报基金委审定。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项目。

(二)复评。由初评专家组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终评程序项目。

(三)终评。基金办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出版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基金委部门联系会议(特邀部分专家列席)集体审议,基金委成员单位会签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 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七条 年度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办应及时与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80%;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30%;对年检合格的跨年度项目,依据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定续拨款金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拨款手续;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

国家年度重大主题出版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变更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一)变更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出版形式。

(四)变更著作责任者。

(五)变更文种。

(六)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终止项目。

(九)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年检绩效考评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承担资助项目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负责组织、指导、核查年度检查工作,审核《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组织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各个项目年检及绩效考评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并适时发布年检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专家组验收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二)主管单位对结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收到结项验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基金办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四)基金办或主管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考评,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五)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六)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寄发结项通知并拨付尾款。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基金办根据年检考评得分、结项考评得分,汇总确定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经基金委审定后,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中部分特别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适当增加下年度申报项目数量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每年抽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核查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出版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至5年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

(一)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八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以及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成果。

第三十八条 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受众面广的项目成果赠与活动,充分体现出版基金的公益性质以及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办免费报送项目成果的数量,以及授权对项目成果进行公益传播等事宜,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予以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专家管理及项目绩效考评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新出联[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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