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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6]45号【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许可工作阳光透明、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方面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实施机关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探索、完善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行业管理实际的集中办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模式分为集中办理和非集中办理两种。综合业务司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办理模式;非集中办理事项由相关司分别承办。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总局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新闻出版重要许可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司。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行政受理中心,负责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及信息公开。承办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的各司派专人进驻行政受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受理工作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原则,科学编制并通过总局网站等渠道发布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法定时限完成许可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未按规定时间补正材料的,由行政受理中心出具催报通知书。补正材料两次催报仍不能按规定报送的,行政受理中心可发出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其补报、催报相关文书由承办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由综合业务司签发,受理通知书抄送承担相应监管职能的司。

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签发。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严格依照现行政策法规和审批原则审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最大限度公开办理流程和进展信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办理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对象、内容和性质分为4类,并对应不同的办理流程:

(一)快结许可事项。是指涉及从业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主管主办单位名称简单变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二)一般许可事项。是指涉及从业单位、产品、资质的实质性行政许可事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复杂性。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由总局分管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三)重要许可事项。是指新增出版单位、产品、资质,以及其他政策性强或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并在部门内部集中审议,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研究作出许可决定,并由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组长签发许可文书。

(四)重大审批事项。是指关系国家重大利益,或突破现行政策,或其他对国家、社会和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并经部门内部集中审议、总局分管领导审核、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审议后,报总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第十六条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的,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估论证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专家评估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办理时限内。

第十七条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由承办部门直接或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核验,形成勘查核验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核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办理时限内。

第十八条 需要就行政许可事项向相关业务司或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由承办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并写明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事项,反馈意见时限为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上的事项,反馈意见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办理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确需补充的,由承办部门做好补报材料各环节的信息记录,包括补报内容、补报理由、通知方式、补报时限、联系人等。

第五章 许可决定送达

第二十条 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受理中心负责将许可决定(批准文件、许可证等)送达申请人;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将许可决定(批准文件、许可证等)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批复文件抄送承担监管职责的相关司。

第六章 信息公开、归档与审批信息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信息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总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供公众查询使用。信息公开范围包括:

1.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设定依据;

2.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申报程序、条件及示范文本、格式文本;

3.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结果、办理进度、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档案文件由综合业务司统一登记管理。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档案文件由承办部门分别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档案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及全套受理材料、专家评估论证报告、勘查核验报告、办理说明、集中审议会议纪要、批复文件及总局公文运转流程规定的全套材料(发文稿纸、发文原件等)。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全套档案材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档案室建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负责所承办事项涉及的单位、产品、人员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其审批信息数据库除包括审批基本信息外,还包括由承担监管职责的司提供的从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未予通过年度核验或缓验的记录、注销登记等信息。

承担监管职责的司对从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注销登记决定或认定其未通过年度核验、缓验等,相关文书应及时抄送综合业务司。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直属机关纪委依照各自职责,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施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和过错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办理工作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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