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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规划发[2016]59号【发布日期】2016.04.02【实施日期】2016.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 投资补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

(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

(三)物流信息系统。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五)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六)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确认函;

(八)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2);

(九)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对项目主体功能10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详见附件3);

(十)项目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4);

(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三)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50%的要求(详见附件4)。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

对通过复核的项目,经公示后,交通运输部出具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函,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的项目,交通运输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保证投资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

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5〕20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投资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相关情况按年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适时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交通运输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扣减或收回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详见附件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5月1日为止。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4.申报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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