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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财办库[2016]62号【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银行贸易金融部、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交通银行公司机构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机构业务部、招商银行机构客户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客户部、兴业银行机构业务部、平安银行机构金融事业部、华夏银行公司业务部:

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7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六个试点省的基础上,新增十个试点省(市),即: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含大连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当事人凭试点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以到试点省(市)确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开设的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缴款。

三、各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确保2016年5月1日起按照确定流程开展收缴工作。

四、公安部建立的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确保代理银行网点可实时查询到跨省异地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各代理银行总行已开发专门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系统。

五、试点省(市)有关部门按照公通字〔2014〕47号文和财办库〔2015〕72号文的规定,选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并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与其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接收跨省异地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或账户、资金落地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六、通过代理银行网点办理缴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网点办理缴款,代理银行网点通过代理银行总行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匹配信息,并出具缴款回单。

2.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的罚款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该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

3.代理银行按照与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行内系统按规定将罚款资金汇划至试点省(市)指定的接收该项资金的银行或账户,将收缴信息传递到试点省(市)指定的接收该信息的银行。同时,将收缴信息每日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4.试点省(市)指定的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到试点省(市)非税系统,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5.试点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按照约定的对账规则进行对账。

七、试点省(市)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网上支付、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实现交通违法罚款的跨省异地缴纳,制定通过网上支付、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缴款的具体流程,并组织实施。

八、试点过程中出现重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由试点省(市)按照本省(市)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代理银行应将接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相关账户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十、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十一、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研究制定本省(市)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十二、试点省(市)选定代理银行的总行要建立健全代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单据转递、信息反馈和查询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系统的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使群众知晓各地代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具体银行网点;禁止代理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对群众通过柜面缴款的请求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违者坚决倒查责任。

十三、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联系。

十四、根据试点情况,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发文,明确全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实施办法。非试点省(市)要按照公通字〔2014〕47号、财办库〔2015〕72号和本通知要求,在7月1日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包括选定代理银行,提前开展系统改造、软件升级,研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退付流程,研究便利措施以通过网上支付、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办理缴款等,为在全国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改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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