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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并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地方财政投入或专项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主要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解决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及当地电价承受能力,以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等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分为县级规划和省级规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县级规划,必要时可编制地市级规划。

第十条 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是编制省级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应提出本县域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域农网(包括县城)现状、供电服务现状、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存在问题;

(二)本县域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包括县城及各个乡镇;

(三)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和机井通电等;

(四)本县域上级电网建设需求;

(五)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六)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

(七)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应做好与本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移民搬迁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重点将35kV及以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好县级规划,并组织开展论证审查,将县级规划内容纳入省级规划。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升级省级规划在汇总各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形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区、市)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35kV及以上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

(六)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规划中应单独提出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以及机井通电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农网改造升级各县级规划应作为附件,成为省级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后,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

没有完整县级规划的省级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不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编制要求,在组织制定供区内各县级供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供区规划同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省级规划,同时调整修订县级规划,并在修订后两个月内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省级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布局原则等,在统筹衔接平衡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并及时调整修订。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的基础上,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储备库,按照储备项目投资需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以三年为期限滚动编制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是年度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依据和来源,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三年项目储备库编制及滚动修订工作。

第十九条 纳入三年储备库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基本条件为:

(一)35kV及以上项目。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其中拟申请中央资金等;

(二)35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作为单个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其中拟申请中央资金等。

纳入三年储备库的项目总投资,应不少于5年规划总投资的60%。

第二十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三年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汇总三年内每一年本省(区、市)总体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来源及投资额等,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和来源,随着三年项目储备库进行滚动修订,修订周期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编制全国三年项目储备库;在各省(区、市)滚动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及时进行滚动修订。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年初根据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三年项目储备库,从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形成年度计划项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对年度计划项目库中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

35kV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年初应制定本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工作方案,将可研审批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计划项目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根据项目可研批复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建议,随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地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建议后,根据年度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和各地年度项目可研批复,结合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效果、稽察及监督检查结果,统筹平衡后下达各省(区、市)及中央企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本省(区、市)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已批复可研报告项目范围内确定申请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有无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整改事项及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是否符合规划、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必要性及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

35kV及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项目可研报告批准文件列表等。

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完成可研批复、申请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与项目储备库中对应的项目相一致;当年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当年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于下一年度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二)符合规划、三年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和项目等。

第三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抽查、组织相互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可研审查批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包括虚增投资等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抽查、组织相互检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

第三十六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三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实施。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区、市)投资规模,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提供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等。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查,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文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重点评估农网改造升级投资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效果。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稽察或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稽察或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定期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以及农网改造升级投资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效果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研编制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违规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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