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组字[2016]6号【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党组(简称部党组)自身建设,提高部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党组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民政部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部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部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部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民政部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民政部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部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中央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六条 部党组讨论和决定民政部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部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民政部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部党组应当加强对部直属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部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民政部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部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部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部党组应当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履行对部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部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部纪检组、部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部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部党组书记主持部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组织部党组活动。如设立部党组副书记,协助部党组书记工作,受部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部党组成员根据部党组决定,按照部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部党组书记和部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部党组必须自觉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党组向党的中央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部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部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
(一)涉及中央事权的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中央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
(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应当向党中央报告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和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
(五)部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六)民政部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立法事项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情况;
(七)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按要求应当向党中央报送备案的文件;
(八)部党组书记出差、出访和离岗休假、学习事项;
(九)其他应当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部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部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部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部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部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部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部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部党组成员代表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部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部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部党组审定或者经部党组书记批准。
部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部党组决定精神。
部党组成员因公、因私离京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部党组或者部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部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部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下级单位党组、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部直属机关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部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部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部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部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部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部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部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部党组会议形式。部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
部党组会议由部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部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部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部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
部党组会议由部党组书记和部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议题由部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部党组成员提出建议、部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部党组会议的议题(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需报分管部党组成员审核把关。部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部党组秘书汇总(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经部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部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策、命令,传达学习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民政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审议部党组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政策、制度和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部机关、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
(五)讨论决定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全国老龄办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的职务任免,以及干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部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部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部党组成员到会。部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部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部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部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部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部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部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部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部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部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部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部党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部党组文件由部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部党组书记委托一名部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部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部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部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部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部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部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部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部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部党组成员对部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九条 部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部党组秘书具体承办部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部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办公厅负责部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一条 部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三十二条 部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由部党组成员,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政策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组成。部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三十三条 部中心组学习由部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二)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文件;
(四)民政业务知识及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第三十六条 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要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部党组秘书和人事司党群工作处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八条 部党组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由部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部党组成员参加,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部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条 因故缺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四十一条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二条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五)需要向部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部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委托直属机关党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部党组成员;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部党组书记与部党组成员之间、部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四十四条 对部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一般应提前15天将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报告。
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部党组秘书应整理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第七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七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九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民政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调查研究要统筹安排,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
第五十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五十二条 部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三条 部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党组书记要落实作为民政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部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单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部党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