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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教育部【发文字号】教党[2016]9号【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激发直属事业单位活力,推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党组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方式由部党组确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七条 选拔任用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的方式。因单位特点和岗位特殊需要,也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逐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候选人等方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由人事司会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提名和考察。纪委书记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届一般为四年。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届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殊需要的,经部党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条 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任期。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七)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换届后,一般应当于半年内在系统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教育部赋予的职能任务和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负责人任期未满调整岗位的,原则上不调整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同时充分听取单位干部职工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体现不同类型单位特点。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部总体部署,本届领导班子在任期内要达到的总体工作目标;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本单位要实现的发展目标、阶段性成果或者要完成的任务;围绕本单位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单位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与目标。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围绕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根据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分解确定。

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原则上按照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确定。其中,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突出整体工作战略规划和业务工作目标,党委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应当体现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划与目标。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突出重点。任期内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任期目标应当按新的分工适当调整。

聘任制领导人员任期及任期目标由聘任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在本单位党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全面履行纪律检查职能,应当聚焦纪检监察主责主业,不分管本单位业务部门。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年度考核以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平时考核以日常履行职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应当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由人事司会同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实施,考核重点是履行纪检监督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纪委书记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交流

第十九条 建立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及时对领导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应当交流,任满十年必须交流;副职在同一职位任满一届,续任时一般应当调整分工。纪委书记应当交流任职。

同一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同时交流。领导人员在岗位工作一般应当任满一届方可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拟定交流方案;

(二)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对副职进行交流的应当听取主要负责人意见,需要调动的应当征求调入单位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交流,应当听取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转任或者调任手续。

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3年的;

(二)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特殊工作岗位需要的;

(五)聘任制领导人员的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

(六)其他原因暂不宜交流的。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决定。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接到交流通知的,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交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转递干部档案,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者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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