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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16]65号【发布日期】2016.02.17【实施日期】2016.02.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建立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全国协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是指通过互联网发现产品违法线索,追溯制售源头,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各地质监部门(包括承担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工作。

第四条 属地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生产者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质检总局授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以下简称电商执法中心)承担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电商执法中心按照质检总局执法打假专项行动部署和执法督查司的要求,负责相关电子商务产品执法信息的收集、转送和研判,以及对重大案件进行摸排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协助各地质监部门对跨区域案件协查协调、与电商平台对接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质监部门可以采用网络搜索、网上买样等方式直接从互联网获取案件线索,也可以委托电商执法中心搜集案件线索。

在与维权企业联合开展的打假维权执法活动中,可以由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提供或者联合进行网上买样获取案件线索。

第七条 对发现的管辖区域之外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也可以委托电商执法中心转送相关地方质监部门处理。

第八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从电商平台提取证据的,可以制作《案件协查函》(附件1)发送至电商执法中心,由电商执法中心协助处理。

第九条 需要在管辖区域之外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案件协查函》发送至相关质监部门协助处理,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质监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确凿的案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违法产品进行跟踪监控,追溯确定违法生产者和地址。

第十一条 共同的上级质监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生产者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质监部门管辖,也可以由电商平台注册所在地质监部门先期调查后,交由生产者所在地质监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电商执法中心与风险监测中心(杭州)、电商平台、维权企业对接,以及采取网络搜索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电子商务产品案件线索。

对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有明确产品生产者或者地址的案件线索,应当填写《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涉嫌违法信息处理转办单》(附件2),并附企业产品情况、检验鉴定报告和备份样品等证据材料,转送涉嫌违法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质监部门收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涉嫌违法信息处理转办单》后,应当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填写《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案件核查情况反馈表》(附件3)反馈至电商执法中心。

经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电商执法中心转送的立案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案件办结情况反馈表》(附件4),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至电商执法中心。

第十六条 电商执法中心对接收到的电子商务案件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整理,研究提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政策措施建议,每季度向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报送,并根据情况向各地质监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做好电子商务产品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工作,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对全国执法协查工作进行指导,对大案要案的协查进行督查督办,将执法协查工作列入执法打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案件协查函(略)

附件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涉嫌违法信息处理转办单(略)

附件3: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案件核查情况反馈表(略)

附件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案件办结情况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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