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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17号【发布日期】2016.02.15【实施日期】2016.02.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在京事业单位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工作,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改善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在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收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考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考坚持部人事司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部人事司是公开招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一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人事教育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下达年度接收计划。事业单位围绕主业发展急需和空编情况申报年度毕业生接收计划。接收计划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分管部领导同意。

部人事司对事业单位年度接收计划进行审核,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部人事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年度毕业生接收计划,提出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部领导审定后下达事业单位。

第六条 制定招考工作方案。事业单位根据部人事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招考工作方案报部人事司审核。

招考工作方案包括拟接收的人员数量、岗位、条件、采用的招考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发布招考信息。事业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信息。

招考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考人员的条件,笔试、面试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资格审查。事业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笔试人员名单并通知本人。

第九条 笔试。笔试由部人事司统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和评分,部直属机关纪委对笔试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面试。面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面试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考察、体检。考察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确定为考察人选,并安排体检。

第十二条 确定拟接收人员。事业单位按照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接收人员名单,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部人事司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事业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招考结果。

部人事司将事业单位年度拟接收的全部毕业生报部领导审定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部人事司将事业单位年度接收的全部毕业生,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正式接收手续。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考接收毕业生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接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毕业生,不得录用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招考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考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考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招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招考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一)毕业生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笔试、面试资格的;

(二)毕业生在笔试、面试、考察、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考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笔试、面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考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私自接收毕业生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部属企业招考接收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人事司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15日印发的《在京事业单位招考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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