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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国土资党发[2016]10号【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国土资源部的落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机关、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

司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合适接替人选需延迟退休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在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延迟理由和时间,司局级干部由部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同意;部机关处级干部由部党组研究决定;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研究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同意。

第六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严格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现实表现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履行岗位职责不力,群众满意度低,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部党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八)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工作敷衍塞责,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本位主义严重,对外协调不积极、不配合,对内协调推诿扯皮、贻误时机,导致工作受损的;

(十)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一)主要领导工作不力,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同类干部中排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的;

(十三)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工作连续两年内出现被“一票否决”情形的;

(十四)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逃避退缩的;

(十六)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确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十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十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启动。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七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调整的干部,综合分析其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考察核实要深入听取单位干部职工反映、了解干部职工口碑,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对司局级干部,应当听取分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意见;对任免前备案的干部,应当听取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对处级干部,应当听取分管负责人、单位纪检机构意见。

(五)谈话。党组织负责同志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

上述情形提拔前,应当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应当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对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纪检监察、巡视和审计、信访等机构和单位,应当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七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应当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另行制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其他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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