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文字号】气发[2016]28号【发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10.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促进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信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环节中产生的信息。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的组织管理,并在其官网或者行政审批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资质认定环节应当公开认定结果。
第五条 监督管理环节应当公开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年度报告、质量考核、信用评价等信息。
第六条 资质延续的公开信息包括准予资质延续、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结果信息。
第七条 资质变更的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公开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变更后的单位资质信息;
(二)资质单位合并的,应当公开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资质信息;
(三)资质单位分立的,应当公开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分立后的单位资质信息;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应当公开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重新核定后的单位资质信息。
第八条 年度报告的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
(二)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抽查的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质量考核的公开信息包括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公开信息包括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信息公开的气象主管机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信息为虚假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的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