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文字号】文物政函[2016]394号【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咨询、审核及有关联络工作;局内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具体承办工作。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我局重点工作督查范围。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预交办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有关部门确定交由我局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清点、核对后,送办公室秘书处统一登记,按照职责分工交局内有关部门承办。
确需调整承办部门的,由政策法规司协调。
第四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交办会进行部署。
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督办会,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所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整体分析,并根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于交办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司汇总,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重点建议、提案确定后,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有关部门。
第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承办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我局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应当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座谈协商等方式,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参与调研或者当面听取意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落实办理责任制,指定熟悉业务、政策水平高、文字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承办工作,并按照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答复代表、委员。
我局作为协(会)办单位的,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协(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的,协(会)办单位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催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规定的时限到期前10日内,电话催办;规定时限到期仍未送达我局的,书面催办;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仍未送达我局的,再次书面催办。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及代表、委员的沟通协调,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重大事项应当经司务会议或者报请分管局领导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要主动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需要重新答复的应当再次答复。
第九条 建立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办理复文公开涉及协(会)办单位的,应当履行沟通确认程序;需要征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当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由承办部门在复文中标注,政策法规司和办公室审查。
对于可以公开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摘要公开或者全文公开。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于当年9月10日前将办理工作情况送政策法规司汇总。政策法规司在系统总结我局办理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有关部门。
我局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纳入局公务员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议案和转意见建议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7日印发的《国家文物局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办政函〔2013〕26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