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124号【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