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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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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文字号】国卫监督函[2016]61号【发布日期】2016.03.04【实施日期】2016.03.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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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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