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加贸函[2016]13号【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销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关加发[2016]3号)收悉。经商政法司、监管司,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放弃货物的销毁处理问题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对无使用价值货物因无法退运或内销拟进行销毁处理的,请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164号,署令第19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署令第91号,署令第198号、218号修订)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销毁货物的处理问题
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对保税料件销毁处理问题,请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署令第218号修订)、《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33号)的精神,允许对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货物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处置后产生的边角废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第二十条和《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要求实施监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