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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7]44号【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 【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 【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 【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现场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三)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情况,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综合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不通过三类,并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提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建议,原则上不低于参评实验室数量的10%。

第八条 【评估专家及组成】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7名,部系统外专家不少于1∕3。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作为评估专家。评估专家组名单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公示,实验室对评估专家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估结果审定】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

第十条 【结果应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 【评估纪律】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支撑单位、专家组(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或者向个人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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