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7]489号【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7.12.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7〕3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以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和使用,确保信息披露和使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间市场各类参与机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交易中心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货币网向银行间市场披露信息的机构及使用网站信息的各类用户。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提交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机构在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内、拆借市场信息披露机构在新进入拆借市场后30日内、其他信息披露机构在首次披露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中心备案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如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本机构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重新备案。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通过中国货币网自助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披露平台)提交。自助披露平台是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向承担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提交,平台审核后由中国货币网等同步展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机构通过自助披露平台提交的文件或信息视同已授权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布,同时应确保上传文件或信息不存在任何涉密或其他不可公开披露的内容,并对任何该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需要在中国货币网披露信息的机构应通过自助披露平台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上传功能,获取披露账号。账号使用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联系交易中心申请用户信息变更。
第九条 自助披露平台账号使用人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口令,不得泄露或转借他人使用,无论何种情形,上述用户名和口令应视为信息披露机构或本人使用,并对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PDF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财务报告文件应确保数据清晰,表格端正,文件合并后数据应正面展示于阅读者。任何文件都不能含有“机密”、“秘密”等密级性文字。
(三)信息披露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内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机构全称,以及报告期年度及期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告)。
(四)信息披露文件应包含机构盖章页,其中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应有报表三级签章,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需为一份完整的PDF文件。
(五)在境外上市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报告,各期财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在境内上市的机构,可提交交易所财报原文或财报链接公告,均须含机构盖章页,链接地址必须有效。
(六)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须注明填报单位、报告期、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第十一条 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信息披露机构通过自助披露平台提交的单个信息披露文件应小于等于20M。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机构通过自助披露平台提交文件后,应及时在平台上跟踪确认文件提交与发布状态,有需要时应与交易中心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不符合信息披露文件格式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信息披露机构重新提交,由此造成的信息披露时间延误,由信息披露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当自助披露平台无法正常使用,信息披露机构需及时联系交易中心后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应急邮箱。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应急邮箱为:xinxi@chinamoney.com.cn。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予以发布。交易中心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机构应对其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定期进行的集中信息披露,披露机构应在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上传披露材料,交易中心将及时在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总结披露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七条 对于未及时上传披露信息的机构,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告,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网,不得随意变更。若内容确需变更,信息披露机构须加附更新说明,加盖公章后与修改后的材料一起报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更新说明和修改后的材料一起发布上网。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 中国货币网向公众用户及注册用户开放不同层次的信息浏览权限。公众用户是指可以浏览中国货币网所有公开信息的用户;注册用户是指取得中国货币网用户名和密码的信息服务用户。中国货币网注册用户仅向交易中心市场成员、监管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开放。
第二十条 用户浏览信息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用户应只为合法目的使用中国货币网的服务及服务中所涉及的信息。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用户不得将获取的信息以任何目的、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传播。
(二)注册用户登录后接受的信息服务为非公开信息,仅针对特定用户开放,供其内部使用。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不得将其用户名、密码泄露或允许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转载、复制、通过硬拷贝/电子抓取系统或允许第三方获取或使用上述非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注册用户发现其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通知交易中心。因用户或第三方责任导致其用户名、密码非法使用而造成的对用户自身或其他机构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户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用户资格、报告监管机构)以减轻因用户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保留就该行为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因系统故障、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攻击或超出交易中心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机构信息或文件被破坏、泄密并受到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用户因上述原因无法使用中国货币网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的信息披露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