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留牌已撤销)【发文字号】外专发[2017]199号【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国家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四条 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生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
第二章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
第五条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是指在国家重大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获得重大进展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应占股51%及以上,下同);
(二)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国家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20人次。
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目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关键人才绿色通道等方面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对全职聘用的外国人才,在工薪等方面给予重点资助。
第三章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
第七条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是指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优化上成效显著从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制造强国战略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10人次。
第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目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特色交流合作平台等方面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第四章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社会与生态建设类)
第九条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社会与生态建设类)是指在教育文化、医药健康、生态环保、社会保障、金融法律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获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社会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与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与治理体系,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10人次。
第十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目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特色交流合作平台等方面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第五章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
第十一条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是指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扶智扶贫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在示范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10人次。
第十二条 除支持基地持续引进外国农业人才外,国家外国专家局还将支持基地有效开展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定期向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印发引智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相关引智归口部门报送材料。引智归口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报送。
第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引智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引智基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专家司)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等流程,形成最终决定,公布入选名单。
第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引才引智规划,对引智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命名的每类引智基地不超过15家。
第十六条 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
第七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完善引智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国引智基地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二)通过资助引才引智项目、拓展引才引智渠道、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协作机制、组织交流活动、提供专家指导、表彰奖励先进、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设;
(三)组织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和到期评估等。
第十九条 引智归口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引智基地政策规划与管理办法;
(二)对引智基地进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经费匹配;
(三)通过开辟海外用才载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设;
(四)做好绩效评价、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
第二十条 引智基地的义务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国家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四)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将撤销或终止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命名,或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
(三)存在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在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五)自行要求终止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被撤销或终止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继续按原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和管理,到期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引智归口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建设地方引智基地,推进国家和省级两级引智基地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