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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测办发[2017]221号【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7.11.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分类选拔管理。

第三条 带头人面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选拔,分为学术类和技术类带头人。带头人队伍保持适当规模。

第四条 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考评等工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人才办”)承担具体工作。局有关部门和带头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局评委会”),成员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带头人评审工作。

第二章 选 拔

第六条 带头人选拔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四)学术类带头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参加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

2.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荣誉称号;

3.近3年内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近3年内取得的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

(五)技术类带头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重大测绘项目或工程,并在技术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近3年内创造性地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3年内在技术革新改造上有较大贡献,在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总结出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被同行业公认。

第八条 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九条 带头人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分类申报推荐工作,并向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申报对象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对象的初审选拔工作,提出推荐人选,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评审,提出学术类和技术类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

(四)确定带头人名单。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当选带头人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条 带头人权利:

(一)在学术、生产、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优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政策咨询、重大课题研究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

(三)优先推荐参加重大人才工程申报和奖项评选;

(四)优先参加培训、进修、国际交流合作等;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六)优先支持带头人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十一条 带头人义务:

(一)围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求,把握学科和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开展学术或技术研究,平均每年至少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1项专利成果;

(三)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进行知识更新;

(五)发挥技术引领和骨干作用,加强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带头人所在单位在收入分配中要向带头人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研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举办面向带头人的学术交流活动,有计划选派带头人参加境外培训。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其参加学术会议、境内外培训、学习深造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联系与服务。将带头人纳入党组(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等活动。建立带头人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科技资助。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所在单位对带头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课题资助的方式进行资助,每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一定额度设立带头人科技活动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局人才办组织对带头人资助课题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带头人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现有带头人开展分类考评。

第十八条 重点考评带头人项目完成情况、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带头作用发挥、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内容。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再按照带头人进行管理:

(一)不参加带头人考评的;

(二)未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对重大生产事故或技术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不重视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起不到带头人作用的;

(七)未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

(八)未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成果的;

(九)资助课题评估不合格的;

(十)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带头人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评合格的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按照带头人进行管理: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担任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脱离专业技术岗位;

(四)调出测绘地理信息系统;

(五)入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带头人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考评材料。带头人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带头人参加考评并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考评的带头人对考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本地区行业单位带头人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考评材料进行分类评审,并提出带头人考评等次建议;

(四)公布结果。根据局评委会评审意见,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后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带头人选拔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的带头人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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