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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字号】国知发人字[2017]69号【发布日期】2017.11.22【实施日期】2017.11.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依托基地内企事业单位,主要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培训活动”)的机构。同时,实践基地也是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服务的平台。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是指,审查员专业技术实践、专业技术调研和专业技术实习等培训活动。

实践基地一般设立在园区。本办法所指园区,包括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范围内的相应园区优先。本办法所指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实践培训项目。审查员专业技术实践培训是指依托实践基地,通过定制的培训课程和规范的组织管理,为审查员提供较多的参与或观摩生产和研发实践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活动。每个专业技术实践培训项目的时间一般为10天。

第四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调研培训项目。审查员专业技术调研是指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一年以上的审查员,到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与科研技术人员交流技术信息,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向科研技术人员宣讲专利知识的活动。每个专业技术调研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8天。

第五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实习培训项目。审查员专业技术实习是指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三年以内的审查员深入生产和研发一线,直接向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学习技术,补充和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参与生产和研发实践,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热点技术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活动。每个专业技术实习项目的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六条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实践基地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其他适合其承担的工作。

本办法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实践基地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推荐。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地域分布、行业布局和技术领域等因素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相应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申报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并向实践基地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牌匾,并注明有效期和编号。

第十条 实践基地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承担实践基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设在园区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企事业单位2000家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100家以上;

(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近三年专利申请量6000件以上,拥有较多数量的高价值专利;

(三)有组织开展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和知识产权服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具备相关培训管理经验和课程设计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

(五)覆盖特定技术领域、知识产权聚集度高的园区,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列入省部合作会商纪要的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可根据基地内企事业单位的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实践基地的实践点。实践点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高价值专利;

(二)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且有具备一定培训经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师或讲师;

(四)有本技术领域先进的技术或产品;

(五)有实体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科研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

(七)有接收审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和知识产权交流的意愿和能力。

对于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点、硕士点等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设立实践点。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参与培训工作的实践点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牌匾,注明编号、授予日期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实践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对参与培训工作的大型企业等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单位×××”牌匾,并注明编号和授予日期。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对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实践基地的审批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等应选择在实践基地开展专业技术实践培训,应优先选择在实践基地开展专业技术调研和实习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团组按照日程安排和课时要求参加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实践基地及实践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企事业单位秘密。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践基地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培训。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实践基地及相关人员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年度计划编报,培训课程(包括授课、生产和研发实践等),培训人数及团组数,团组对于实践基地和实践点的评价(包括培训日程、接待水平、培训内容和工作人员专业程度等)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优秀的,可发文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践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和预算费用等确定下一年度承担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一条 实践基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实践基地管理的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实践基地的工作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会同实践基地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在收集基地内企事业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接专业技术培训,制定和申报拟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的计划。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编制培训大纲和方案,会同基地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课程设计和日程安排,组织审查员赴对口企事业单位开展培训活动。

(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安排部署,组织审查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促使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加强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

(四)负责团组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会同实践点根据团组成员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精神面貌等内容对团组进行反馈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践基地对实践点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实践点及实践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承接能力,保障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顺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优秀实践点评选,评选指标包括:综合实力、组织管理、实践特色和培训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局内审查员参加培训活动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央和我局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局属其他单位自行承担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践基地给予必要的经费配套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七条 实践基地应制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实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符合中央和我局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国知发人字〔2011〕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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