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质技监规[2017]4号【发布日期】2017.10.19【实施日期】2017.10.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提升上海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规定,规范本市企业标准备案,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第三条(方式)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自我声明公开方式,即企业产品标准以“自主报备,自觉公开,自我声明,自律承诺”的自我声明公开方式完成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原则)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遵循“管备分开、即告即备、公开承诺、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条(公开途径)企业应当登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七条(公开内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企业标准信息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被替代的标准编号,以及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明示的其他功能和性能指标。
企业可自主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和其他明示要求。
(三)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开时限)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填报要求)企业登录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按要求填写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上传标准全文,并选择公开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其他明示要求。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信息变更)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更新。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在自我声明公开时由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赋号,赋号规则参见附录1。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修订或继续有效时,企业标准编号中的年代号和同年内修订次数自动更新。
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的企业标准编号在该企业标准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已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仍需使用旧编号的,需到企业注册地所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企业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注册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
平台维护部门负责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后台维护及咨询事宜,并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未经企业同意,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平台维护部门不得公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或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责任)企业应当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自我合格声明中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并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职责)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负责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查(抽查的范围、比例、频次以及要求另行制定),负责处理与自我声明公开活动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有下列情形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企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产品标准或主要技术要求和其他明示要求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重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实施。
第十六条(诚信记录管理及应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应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纳入企业质量诚信管理体系。经核实企业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或自我声明公开与实际不符的,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贡献奖、标准化成果奖、标准化专项资金、名牌产品以及标准先进性、有效性评价等活动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负责评定的单位须核实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情况及相应记录和指标数据等。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责任)
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可以提供企业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活动。
标准化专业机构可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利用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开展科学权威的标准比对和评价等活动,标准化专业机构应对出具的比对结论和评价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服务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9年10月22日为止。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