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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8号【发布日期】2017.10.18【实施日期】2017.10.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含过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票代售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收费项目及规定实施收费,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安检、车辆修理、车辆停放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包含提供销售客票服务收取的客票代理费。承运人未委托客运站销售客票的,不需向客运站支付客票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六条 承运人或客运站委托代理销售客票,应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售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客票代理费相关内容,按协议约定向代理方支付客票代理费。委托方是承运人的,则应将协议告知有关始发客运站。

第七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车厢内清洁及垃圾清理等服务项目,可向承运人计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及紧固机件等服务项目,可向承运人计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第十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或客运站超过规定发车时间延误发车、脱班或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责任方应向对方相应支付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对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无票乘车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可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的乘车旅客,除办理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加倍收费。补票手续费和加倍收费归客运站所有。

补票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客运站发车后不办理退票。

旅客退票应由原售票处受理。客票代售处售出的客票在发车前1小时以内发生退票的,应由始发客运站售票处办理,始发客运站受理旅客退票后,原客票代售处的票款相应全额解交始发客运站。

第十五条 旅客预定客票并要求送票的,收费标准由客运站或客票代售处自主制定。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在优先满足旅客随身行包运输的基础上,可提供由托运人单独委托办理物品运输服务。客运站可应旅客要求提供行包相关变更、装卸、保管服务。

行包变更、装卸、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客运站自主制定,计费规则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可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安全检查、信息等客运服务,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的构成部分,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旅客站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等级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客运站按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算有关费用后,余款应按期解交承运人。解交时,客运站应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发票栏目逐一注明金额。客运站拖延解交,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条 客运站与承运人,客运站或承运人与客票代售处签订的代办协议应使用统一规定的结算合同文本,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客运站应当严格落实本市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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