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文物局【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装[2017]135号【发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级文物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就《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第十一条中的“国家珍贵文物建筑物”和“国家一般文物建筑物”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珍贵文物建筑物系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国家一般文物建筑物系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