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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11【实施日期】2017.10.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部门、直属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局属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局属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体系总体建设。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制定和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牵头制订,报本单位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局相关处室、相关局属单位。

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第七条 鼓励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市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与相邻、相近的苏浙两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市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与苏浙两省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三章 规划和准备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涉及下列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特种设备安全;

(二)产品质量安全;

(三)新闻舆情;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应急生产、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间信息通报、响应和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和各方职责分工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身防护等内容,体现现场联动处置特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简明扼要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或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九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经审批单位同意也可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通过编发培训材料、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报审前进行演练,予以验证。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并报请预案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等进行。仅涉及附件和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变更部分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章 组织保障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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