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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7]70号【发布日期】2017.09.25【实施日期】2017.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0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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